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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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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保护环境,防治污染,规范和指导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2014年6月,环保部发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适用范围: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其它类型的规划、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可参照执行。

    环境影响评价

    联合专业的技术团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内容如下:

    (1)规划分析;

    (2)环境现状调查与分析;

    (3)环境影响识别与确定环境目标和评价指标;

    (4)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5)针对各规划方案,拟定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确定环境可行的推荐规划方案;

    (6)开展公众参与;

    (7)拟定监测/跟踪评价计划;

    (8)编写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篇章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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